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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营必知:高管配置的9个“互斥”清单
时间:2021-06-28 23:49:51 浏览:1872次

保险公司经营团队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最重要的是董事长和总经理。如何配置经营团队,是董事长、总经理或者更高层决策者需要考虑的重点问题,如执行董事、副总经理、总精算师等。需要考虑的因素很多,其中包括一条底线,即不能突破监管规则对于团队配置所划定的红线,有些岗位是不能兼容的。现从岗位不兼容的角度,归纳经营团队配置的负面清单。

注:本篇所称经营团队成员,指《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等监管制度明确规定的岗位,不包括国企特色的“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等,也不包括时下比较流行的“首席经济学家”、“首席律师”、“首席X官”等。

一、执行董事不能进入提名薪酬委员会、审计委员会

根据《保险公司董事会运作指引》(保监发〔2008〕58号)的规定,执行董事是指“在保险公司除担任董事外还担任其他经营管理职务,或者其工资和福利由公司支付的董事”。根据董事会内部职责划分,提名薪酬委员会负责高管选任、考核,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基于公司治理原则,执行董事作为经营管理的主要执行人员,不宜当自己的考核者、监督者。《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保监发〔2006〕2号)和《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保监发〔2015〕113号)规定,提名薪酬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由不在管理层任职的董事组成,而且还要求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

二、董事长、总经理不得“一肩挑”

保险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不能由同一人担任,目前在行业内已形成共识。早期少数机构存在“一肩挑”现象,也有其特殊的背景。《关于加强保险公司筹建期治理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5〕61号)首次规定董事长、总经理不得兼任:“拟任董事长、拟任总经理不得兼任,且至少有一人应具有保险从业经历。”2021年1月,银保监会发布的《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征求意见稿)》规定:“银行保险机构董事长不得兼任行长/总经理。”可以肯定,董事长、总经理不能“一肩挑”将会出现在正式发布的准则中。

三、董事长、总经理不能兼任总精算师

作为负责精算以及相关事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总精算师是非常重要的专业岗位,公司的产品及其定价策略某种程度上体现了总精算师的个人风格。总精算师是职场中精算工作人员的终极目标,当然也有少数幸运者能晋升到更高级别岗位。如果某位精算师出任公司总经理,往往为业内瞩目,也意味着对其专业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的认可。精算专业出身公司的总经理,其专业背景也会作为一个亮点被放大。从经营团队分工来看,总经理、总精算师的角色定位是不同的,从监管规定的层面要求有所区分,《保险公司总精算师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7〕3号)规定:“在同一保险公司内,董事长、总经理不得兼任总精算师。”

四、首席风险官不得负责销售、投资管理

作为负责风险管理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首席风险官不需要向监管部门上报专门的任职资格核准申请,而是由公司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即担任首席风险官的前提是已经具有高管身份。双重身份的特殊性,对其职责有所限制也是必然,《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1号: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保监发〔2015〕22号)规定:“首席风险官不得同时负责与风险管理有利益冲突的工作”,但是哪些是与风险管理有利益冲突的工作,该规则中没有写明。操作过程中可以按照《人身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实施指引》(保监发〔2010〕89号)的规定来执行:“首席风险官或负责全面风险管理工作的高管不得同时负责销售与投资管理。”

五、合规负责人不得兼管业务、财务、资金运用和内部审计部门,总经理兼任合规负责人的除外

合规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的合规管理工作,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相应的专业性和独立性。2007年发布的《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保监发〔2007〕91号,已废止)规定:“合规负责人不得兼管公司的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到2016年,新的规范性文件《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保监发〔2016〕116号)进一步规定:“合规负责人不得兼管公司的业务、财务、资金运用和内部审计部门等可能与合规管理存在职责冲突的部门,保险公司总经理兼任合规负责人的除外。本条所称的业务部门指保险公司设立的负责销售、承保和理赔等保险业务的部门。”相比原规定,扩大了合规负责人不得分管部门的范围,并且对“业务部门”作了专门解释。当然,也有例外情形,允许总经理兼任合规负责人,在此情况下也可以分管相应的部门。

六、审计负责人不得兼任财务、业务领导

审计责任人主要负责公司内部审计,组织开展内控评估,具有较强的独立性。《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保监发〔2015〕113号)规定:“审计责任人不得同时兼任保险机构财务或者业务工作的领导职务”,至于业务工作的范围,可以适用《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所规定的“销售、承保和理赔等保险业务”情形。

七、资管公司首席风险管理执行官不得主管投资管理

资管公司首席风险管理执行官。《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8〕1号)规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设立首席风险管理执行官。首席风险管理执行官不得主管投资管理。”

八、集团高管最多兼任一家子公司高管

集团公司人员兼职。《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试行)》(保监发〔2010〕29号)规定:“保险集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原则上最多只得兼任一家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保险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得相互兼任。”

九、保险公司高管不得兼任非保险子公司高管

兼任非保险子公司高管。《保险公司所属非保险子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14〕78号)规定:“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非保险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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