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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银保监局发文规范银行保险机构高管任职资格审批 督导辖内机构完善高管人员任职后评估机制
时间:2021-06-28 23:50:19 浏览:1610次

为落实银保监会简政放权相关要求,加强辖内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统称“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4月16日,北京商报记者获悉,北京银保监局近期印发《北京银行保险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审批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督导辖内机构充分履行对拟任人员的任职前调查义务,完善高管人员任职后评估机制,通过开展培训、组织考试等方式加强高管人员后续教育。

《办法》重点从以下三方面规范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审批。加大审查调查力度。综合运用审核申请材料、调查从业经历、核查信访举报材料等多种方式,审查拟任人员是否具备履职基本条件,加强对拟任人员任职回避情况的核查。

强化考察谈话要求。根据机构和岗位重要性等因素,明确不同类型银行保险机构高管人员的必谈范围。根据拟任人员的申请材料、所在机构类型和风险状况、拟任职务级别和岗位特点,确定考察谈话内容要点。

《办法》指出,对中资商业银行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独立董事、其他董事会成员以及董事会秘书,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风险总监、合规总监、财务总监(农村中小银行)、总审计师、总会计师、首席信息官,分行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总行营业部总经理、副总经理(农业发展银行),分行级专营机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外资商业银行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董事会秘书,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首席运营官、首席风险控制官、首席财务官、首席信息(技术)官,分行行长及外国银行代表处首席代表;信托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独立董事、其他董事会成员以及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风险总监、合规总监、财务总监、总会计师、总审计师、运营总监、信息总监;财务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分公司总经理,财务公司境外子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管人员,应当进行考察谈话。

压实机构选人用人责任,《办法》督导辖内机构充分履行对拟任人员的任职前调查义务,完善高管人员任职后评估机制,通过开展培训、组织考试等方式加强高管人员后续教育。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将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监管措施。例如,通过任职资格审查,发现拟任高管人员存在不适于担任拟任职务的违法违规记录,不具有担任拟任职务所需的相关知识、经验及能力等情形的,不予核准其任职资格申请。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机构或者个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任职资格申请,并依据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任职资格的,撤销该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并依据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北京银保监局表示,将以《办法》出台为契机,进一步规范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审批工作,强化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提升辖内高管人员履职能力。

来源:北京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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