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今日正式发布《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下称《保险高管规定》),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保险高管规定》共56条,主要对需经任职资格核准的人员范围、任职资格条件、核准程序、监督管理要求及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规范,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为配合《保险高管规定》实施,银保监会还同时下发《关于加强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以下分支机构负责人管理的通知》,对相关人员报告管理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
业内人士对财联社记者表示,规定的出台反映出银保监会推进简政放权、优化审批服务的决心。但并不意味着对“董监高”能力考核放松,对高管的考核由事前调至事中。财联社记者粗略统计,自今年3月以来,已经有多位银行保险高管任职资格因为不合格被否。
简政放权、优化审批服务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保险高管规定》将部分职位由任职资格审批改为报告管理。省级分公司以外的其他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及总经理助理,支公司、营业部经理不再作为“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任职资格审批。
对于已取得任职资格核准的高管人员,在任职中断时间未满1年的情况下,如果拟兼任、转任、调任职务对经济及金融从业年限的要求、对任职经历的要求以及对专业资格的要求均不高于原职务,可在全国范围内同类保险公司担任同级或下级机构职务,不再需要重新核准,只需按规定报告。
另外,《保险高管规定》明确了保险公司指定临时负责人的职位范围和程序要求。总公司总经理、总精算师、合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审计责任人,省级分公司、其他分公司和中心支公司总经理职位可以指定临时负责人;临时负责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个月,保险机构应当在6个月内选聘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正式任职,原则上不可再申请延长;确有需要的,可以在以上期限内更换1次临时负责人。
明确禁止行为,严重者暂停相关职务
《保险高管规定》强调,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任职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任职资格申请,并在1年内不再受理对该拟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此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任职资格的,由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撤销核准该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行政许可决定,并在3年内不再受理其任职资格的申请。
另外,如有保险公司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规定,将由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考察由事前调至事中 已现多个被否案例
实际上,据此前通知,从2021年2月1日起,取消银行业保险业董事、监事(保险业)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但从《保险高管规定》来看,取消考试并不意味着不考核“董监高”的能力,只是换一种形式而已。
《保险高管规定》第三十一条指出,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对保险公司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任职考察,包括进行保险法规及相关知识测试;通过谈话方式,了解拟任人员的基本情况和业务素质,如对公司治理、业务发展、法律合规、风险管控等问题的理解把握,对拟任人员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进行提示;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为应当考察的其他内容。任职考察谈话应当制作书面记录,由考察人和拟任人员签字。
财联社记者粗略统计,据银保监会官网显示,今年3月以来,已经有28位任职资格未获核准的银行保险机构高管。其中未被核准的原因多种多样。
原因之一是能力不足。山西银保监局公告6月1日公告称,因不符合《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任职条件,恒丰保险经纪公司山西分公司拟任主要负责人王湖的任职资格未被核准。
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老河口支公司拟任副经理丁建坤、人寿财产保险公司宜城支公司拟任经理江中华等也因不具备履职必备的经营管理能力,任职资格被否。
履职回避、在超过两家商业银行同时任职、个人债务未清偿也是部分拟任人员任职资格被否的原因。韩亚银行西安分行拟任行长弋剑,人寿财产保险公司呼伦贝尔市中心支公司拟任总经理于勇,望江农商银行拟任独立董事姜凌,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支公司拟任副经理王新刚都因此任职资格未获核准。
来源:财联社